薪資條產生器

依勞動部「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」參考例(勞基法§23)
月 薪資條
畫面上直接點選填寫,金額自動加總,資料自動暫存在您的瀏覽器;列印時自動轉為正式格式
姓名 應發金額(A) 應扣金額(B) 合計
(A)−(B)
0
小計 A=0 B=0
下拉選單可快速加入常見項目;找不到的話選「自訂項目」自行輸入名稱。項目名稱可直接修改;點項目名稱旁的 × 可刪除該欄。依施行細則§14-1,明細至少須呈現:工資總額、各項目給付金額、得扣除項目金額、實際發給金額。
「載入範例」帶入的勞健保費,是以單身、無眷屬加保之一般員工試算;如有眷屬,健保費會隨眷屬人數增加,且自付額會因投保身分(員工/雇主/兼職/已退休等)不同而變動,正確金額請至 勞健保費試算工具 查詢,本工具不代為計算、不負計算責任。
*備註:貴事業單位如有實施特別休假遞延或加班補休制度,請參考下列表格使用: 🔗 不知道特休天數?前往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
特別休假 加班補休
請休期間: 日 - 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:
經過遞延的特別休假日數 至上月止未休補休時數(Ⅰ) 小時
今年可休的特別休假日數 本月選擇補休時數(Ⅱ) 小時
今年已休的特別休假日數 本月已補休時數(Ⅲ) 小時
今年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
(自動=遞延+可休-已休)
0 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時數(Ⅳ) 小時
今年特別休假的請休期日 至本月止未休補休時數
(Ⅰ)+(Ⅱ)-(Ⅲ)-(Ⅳ)
0 小時
「請休期間」是這批特休天數所屬的特別休假年度起訖日(週年制/曆年制/學年制或自訂年度),不是本次薪資條的發薪月份。特別休假欄位:「經過遞延」=去年沒休完、協商延到今年用的天數;「今年可休」=依年資今年本來就有的特休天數;「今年已休」=今年目前為止已經請休的天數;「今年未休」是自動算出來的餘額(遞延+可休-已休),代表還沒休完、之後到期未休雇主要折發工資的天數。
加班補休欄位可想成一本「補休時數存款簿」:(Ⅰ)是上月結餘;(Ⅱ)本月選擇補休時數=本月加班後換成補休(不領加班費)的時數,等於「存進去」;(Ⅲ)本月已補休時數=本月實際請假用掉的補休時數,等於「領出來」;(Ⅳ)是到期還沒用完、必須折現發工資的時數。(Ⅰ)+(Ⅱ)-(Ⅲ)-(Ⅳ)=本月結餘。
法規依據與注意事項(僅畫面顯示,不會列印)
  •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: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,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
  •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-1條:明細應包括──①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②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③依法令或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④實際發給之金額。得以紙本、電子傳輸或勞工可隨時取得並列印之方式提供。
  • 勞基法第23條第2項: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,記入發放工資、各項目計算明細、工資總額,保存5年
  • 勞基法第38條第5項: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工資數額,應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──本附表即可作為該書面通知。
  • 加班費應核實單獨列示:實務見解認為除非經勞資雙方同意,加班費不得與其他科目混列(如併入獎金),須以「加班費」名目記載並可辨識計算方式。
  • 本格式依勞動部公布之參考例製作,各事業單位得依實際情形自行增減項目,惟不得少於施行細則§14-1之四項法定內容。
  • 所有資料只暫存在您自己的瀏覽器(localStorage),不會上傳到任何伺服器。
  • 參考來源:勞動部─勞動基準法修法宣導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─勞動基準法